云南思瑞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思瑞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02民督7号
申请人:云南思瑞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63174549L。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映象城市公园广场*幢****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普洱市思茅区人,云南思瑞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部设计员,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01015223952Y。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媛,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思瑞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于2018年8月2日发出(2018)云0802民督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设计费,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6日以和申请人云南思瑞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未对设计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人民政府的书面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8)云0802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498元,由申请人云南思瑞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赖屹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