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1667号
原告:北京三博中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1号南楼二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和利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三博中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和利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三博中自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三博中自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博中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