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传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传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终1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小牛,男,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受宁国市甲路镇甲路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传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古井丰水源**202。

法定代表人:叶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国,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峰,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韩永国,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传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韩永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0)皖188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安徽传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韩永国亦分别向本院出具同意***撤回起诉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0)皖188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87元减半收取6143.5元,合计14813.5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晓梅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林

书记员杨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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