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传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传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902号之二

申请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安徽传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叶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传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20)皖1881民初90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2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安徽传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传治建设工程有限个名下22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严冰

人民陪审员  张福兰

人民陪审员  赵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束 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