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翔浩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市旭日商店与新疆绿翔浩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01民初366号
原告:和田市旭日商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迎宾路23号。
主要负责人:段光银,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和田市旭日商店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被告:新疆绿翔浩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黑山路。
法定代表人:叶建勇,新疆绿翔浩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2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新疆绿翔浩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和田市旭日商店诉被告新疆绿翔浩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市旭日商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应准予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市旭日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和田市旭日商店负担。
审判员  李守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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