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翔浩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托克逊县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绿翔浩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23民初1242号
原告:***县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工业园区第五辅道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泰根富,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黑山路兵团加油站后1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叶建勇,公司总经理。    
原告***县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县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县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惠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