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2886号
原告:安徽***能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与长江西路交口西南角投资创新中心塔楼办3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DURH5C。
法定代表人:胡春阳,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触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88号顶峰公寓A幢3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32122Q。
法定代表人:许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能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触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能集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触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6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触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6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发传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