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611号
原告:安徽***能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与长江西路交口西南角投资创新中心塔楼办39层。
法定代表人:胡春阳。
被告:安徽云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与文山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万森。
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原告安徽***能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云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能集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能集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能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6.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徽***能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