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1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桃水镇桃水村桃水组。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上诉人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24)湘1122民初3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4)湘1122民初3726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及由***承担全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企业内部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因此排除了人民法院主管,故本案应由株洲仲裁委员会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虽然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企业内部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法院起诉,属于或裁或审的仲裁条款,但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原则而无效,因此,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部分仍然有效。故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企业内部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排除了人民法院主管,本案应由株洲仲裁委员会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与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内部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依法判决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管理费210000元;3.依法判决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剩余款697038.75元,并支付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到全部剩余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企业内部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第5.1款约定:本承包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采取在甲方所在地法律诉讼方式解决。据此,因本案系标准化农田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故双方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律诉讼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而双方约定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因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确定为株洲仲裁委员会,故双方约定的该仲裁争议解决方式当属合法有效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据此,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二)项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依法裁定驳回***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之规定,本案中,《企业内部项目工程承包合同》5.1约定可以向申请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双方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本案应由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系标准化农田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系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由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案涉工程在湖南省东安县,故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企业内部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甲方(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或采取在甲方所在地法律诉讼方式解决。因双方订有仲裁条款,本案涉及案件是否由法院主管的问题,应先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从约定整体来看,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双方当事人在具体选择争议解决方法时,真实意思表示不确定,该约定整体无效,应按照法定管辖确定受理法院。从关于仲裁、诉讼的约定分别来看,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此时再审查关于诉讼的约定;因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在甲方所在地法律诉讼方式解决”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而无效。故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湖南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