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4264号
原告:安徽春都园林股份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陈万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胜,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廖艳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精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明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春都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春都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春都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春都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安徽春都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翟安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烨烨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