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02民初3077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镇江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51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现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用于担保的原告位于庐阳区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1幢办1005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绪美
书记员 蒋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