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执29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鼎盛时代广场8幢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K8A58。
法定代表人:夏登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祥磊,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学强,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金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阿奎利亚九组团20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NXPR7L。
法定代表人:李方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971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方式的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斌
审判员 谈龙双
审判员 郑玉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