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财保94号
申请人: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鼎盛时代广场8幢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K8A58(1-1)。
法定代表人:夏登海。
委托代理人:李磊,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璜源山路188号淘鑫大厦17楼17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ADHRR1B。
法定代表人:顾汉标。
申请人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16,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16,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