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凯杰燃料有限公司、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893号
原告:佛山市凯杰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
法定代表人:雷华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夏登海。
原告佛山市凯杰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凯杰燃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以被告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向原告佛山市凯杰燃料有限公司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凯杰燃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凯杰燃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4.81元、财产保全费647.85元,合计1332.66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凯杰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应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