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3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54号。
法定代表人:丁什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中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洁丽,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经济开发区通仁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国禄,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海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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