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2867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中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经济开发区通仁路**。
法定代表人:彭国禄,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丁什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星锋,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阳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星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星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星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阳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星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炳
人民陪审员  李孟凡
人民陪审员  江保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