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2642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李寒波,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中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林,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经济开发区通仁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国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宽亮、黄帅,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54号院内9栋201.
法定代表人:丁什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昱,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阳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太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华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