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299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文(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乔集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8RGB1O。
法定代表人:胡光耀,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长征社区工会胡同110号社区办事处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9FE9EB70。
法定代表人:李振杰,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进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合欢路农行家属院第一排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9FE9BU33。
法定代表人:李振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申请人河南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河南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81646.7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孟艳民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北侧金世纪广场西侧芳邻美景小区A座7层0701号的房产(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81646.7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孟艳民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北侧金世纪广场西侧芳邻美景小区A座7层0701号的房产(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