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民初702号
原告:***,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芳、刘泽平(实习),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胡光耀,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帧、王相博(实习),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晶晶、龙卫东,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