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执复1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响导镇响导社区响导大街11号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A1TJ9C。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超康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繁华大道沿繁华西路至森林大道2公里处***都一期2号楼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Q4BLD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安徽超康架业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法院要求其公司协助执行***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凤阳法院作出(2022)皖1126执异14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申请,邦驰公司不服,申请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凤阳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6执异14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