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群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常州市群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2执1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 被执行人:常州市群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黄**。 申请执行人**深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群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常武劳人仲案字(2022)第113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群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核后,同意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武劳人仲案字(2022)第113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戴 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俞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