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群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群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2民初3463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常州市群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武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G7JL8J。 法定代表人:黄XX。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群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30日立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