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峰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桐城市中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峰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2民初242号
原告:桐城市中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凤凰村黄塘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340881MA2RKLYM88。
法定代表人:杨会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旻,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宗民,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峰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杨婆村古城明珠家园B幢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7L2XB。
法定代表人:高宜付,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桐城市中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峰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桐城市中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中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中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依法减半收取663元,由桐城市中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明
法官助理 汪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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