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峰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峰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702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安徽峰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杨婆村古城明珠家园B幢118、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7L2XB。
法定代表人:高宜付。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安徽峰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凡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丽丽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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