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兴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民初2043号之三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56572Q(1-1)。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铨,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7578M。
法定代表人:芮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翼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兴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永兴街与牌楼路相交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CQ7K43。
法定代表人:徐翼颖,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31日,汉族,住址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徐翼颖,男,1983年8月23日,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滁州市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育新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07QT3X。
法定代表人:孙财,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兴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翼颖、滁州市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滁州市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市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王友仁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