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433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庆年商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EKQ3Y,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通达路义乌商城**丁30038。
法定代表人:许庆年。
被执行人:安徽美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城东街道红旗产业园一04块标准化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本院在执行合肥庆年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美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美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