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6民初1593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上集镇朝阳区(二高东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QYFY2C。
法定代表人:贺庆西,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切有效的送达地址,被告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侯家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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