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38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车站南路中达B区。
法定代表人:贺庆西,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雷山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宗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281执3811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皮雨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