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281民初4841号
原告: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上集镇朝阳社区(二高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贺庆西,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忠良,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雷山风景区(管理处内)。
法定代表人:宗帅,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11127.25元及利息(利息以2811127.2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22年7月15日利息暂计9534.41元,以上共计2820661.66元;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5日、2022年2月24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酒店主楼及会演中心的维修工程;工程地点为黄石市大冶市陈贵镇雷山风景区内;工程内容为雷山**主楼外墙维修及喷涂真石漆、主楼内粉刷及更换壁纸、楼内空调检修、标间地毯铺装、会演中心粉刷、防水等项目。现工程已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在支付126000元后,尚有2811127.25元工程款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的协议是在2021年12月签订,原本打算在2022年3月28日开业,但因疫情原因导致酒店至今没有正式开业。疫情属于法定的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完成施工和结算,被告也没有按双方协议执行;二、根据协议内容,原告在完成整改后,根据已完成的施工量,按照实际施工发生的量进行结算,但被告依据签约时预算的数量结算,抗拒以实际发生的施工量进行结算,所以一直未结算的原因在原告不在被告;三、工程部分施工项目,原告至今未完成。比如:中央空调出风口、电机的清洗;外墙及会演中心的保洁等。由于原告自身施工能力和资金能力的原因导致施工项目不能按数量和质量要求完工,会演中心的窗帘、门窗
保洁也是由我公司员工完成。该部分的费用应该从保洁项目的预算中剔除,我方只承担支付我公司员工进行保洁的三万元费用。综上,恳请法庭延期审理,待原、被告将全部施工的验收和费用正式结算后再审理;四、原、被告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的利息请求不应支持。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22年1月25日,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就公司位于大冶市陈贵镇雷山风景区**酒店主楼维修工程与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楼维修合同”)。约定: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将酒店主楼外墙维修及喷涂真石漆、主楼内粉刷及更换壁纸、楼内空调检修、标间地毯铺装承包给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固定总价款,1928000元;如增加工程量,以面积或延米实际发生据实结算。别墅卫生间设施另行计算;付款方式:2022年1月26日前支付已完工程量的10%、2022年5月10日前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50%、2023年1月26日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2023年9月30日前付清余款;双方还对工程范围等进行了约定。2022年2月24日,双方就同一酒店的会演中心维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会演中心维修合同”)。约定: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将会演中心粉刷、防水等项目承包给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已确定工程量固定总价为599000元。未确定工程量清单双方协商了单价,完工后据实结算;合同工期70天,如遇天气、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工期顺延,以实际工期为准;付款方式:2022年2月28日支付100000元、2022年5月10日前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50%、2023年1月26日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2023年9月30日前付清余款;双方还对
工程范围等进行了约定。2022年3月5日,双方就会演中心维修合同签订《补充协议1》,约定增加楼顶金狮刷漆、栏杆刷漆、灯带维修、喷泉等维修项目,合同价款139600元;2022年3月28日,双方就会演中心维修合同签订《补充协议2》,约定增加阳台和部分房间防水、走廊吊顶等维修项目,合同价款37500元;2022年4月27日,双方就会演中心维修合同签订《补充协议3》,约定增加面盆、门把手、拖把池更换和下水管维修等维修项目,合同价款19900元;2022年4月30日,双方就会演中心维修合同签订《补充协议4》,约定增加四个房间木地板的更换和二楼看台地面刷外墙漆等维修项目,合同价款20700元。合同签订后,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2022年4月26日,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向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工程整改单》,要求对墙面起皮、地漏疏通等问题进行整改。2022年5月10日,双方对会演中心维修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维修项目工程量进行确认。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自合同签订后,仅支付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26000元。2022年5月25日,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帅向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承诺,承诺在2022年5月27日下午5时支付50%的工程施工费1328000元,以实际验收产生的价值计算结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主楼维修合同、会演中心维修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依约应在2022年5月10日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50%,但该公司至今实际支付工程价款126000元。在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催讨时,该公司承诺在已支付126000元的基础上于2022
年5月27日下午5时支付1328000元。期满后,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无论涉案维修工程验收与否,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均有按合同约定和承诺的金额支付50%工程价款的义务。即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仍应支付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328000元,并以132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约定全部工程价款,不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328000元,并以132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5月11日(逾期之日)至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66元,减半收取计14683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19683元,原告河南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03元,被告大冶市********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柯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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