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力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合肥力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8019号
原告:***,女,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礼国,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合肥力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马岗村吴小郢1-2室。
法定代表人:童有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999号新际商务中心D幢42层4201、4202室。
负责人:李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力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