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5268号
原告: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佰全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佰全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峻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