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执1538号
申请执行人: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三塔镇胡坟村委会韩龙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22797227T(1-1)。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19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2019年8月29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峰
审判员 胡喆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