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池州金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1050号

原告: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三塔镇胡坟村委会韩龙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22797227T。

法定代表人:王慧,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涛,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和谐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90198343T。

法定代表人:汪够莲,公司经理。

原告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诉被告池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龙润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装饰的起诉。

本院认为,龙润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池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耿万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