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1050号
原告: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三塔镇胡坟村委会韩龙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22797227T。
法定代表人:王慧,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涛,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和谐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90198343T。
法定代表人:汪够莲,公司经理。
原告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诉被告池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龙润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装饰的起诉。
本院认为,龙润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池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太和县龙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耿万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