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三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522民初3220号
原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城春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岳亚坤,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277号。
负责人:孔凡群,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三厂,住所地:莘县古云镇同智营村。
负责人:张振顺,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三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原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交纳。
审判员  李子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国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