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2943号
原告:清丰县融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朝阳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锋帅,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岳亚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廷伟,该公司员工,住所地清丰县。
原告清丰县融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清丰县融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融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丰县融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丰县融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相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文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