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3184号
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369号淝河大厦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289949。
法定代表人:孙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俊,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开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国金大厦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8633D。
法定代表人:杜山。
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开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23日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