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4321号
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大厦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289949。
法定代表人:孙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俊,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霍里山大道北段1669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896016X4。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海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