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24号
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孙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俊,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