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开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9730号
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后),(变更前为:安徽孙廷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大厦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289949。
法定代表人:孙廷,总经理。
被告:安徽开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变更后),(变更前为:安徽山臣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国金大厦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40100575728633D。
法定代表人:杜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阜纺小学,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40号阜纺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2MB1162933B。
法定代表人:韩全红,该校校长,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2743087450T。
法定代表人:白莽,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开利建材商贸有限、阜阳市阜纺小学、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安徽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先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