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奇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奇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祥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815执1950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奇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庄镇四号桥工业区。
法人代表任晓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军强,男,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河南祥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城西获轵线78公里处。
法人代表人侯一胜,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作市奇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祥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825执19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友谊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刘振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