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奇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奇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5民初4922号
申请人:河南省奇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庄镇四号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86241876T。
法定代表人:任晓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铜川政务十三楼(铜川新区朝阳路市公安局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27352437M。
法定代表人:赵殿轶,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省奇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奇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4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奇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卫东
人民陪审员  郭林艳
人民陪审员  郑继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