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5民初4922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奇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庄镇**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86241876T。
法定代表人:任晓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铜川政务**(铜川新区朝阳路市公安局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27352437M。
法定代表人:赵殿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河南省奇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奇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豫0825民初4922号民事裁定,冻结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期限一年。河南省奇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要求继续冻结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奇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鸿元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