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03执1303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172302.14元交到本院账户(其中本金165148.68元、迟延利息1618.46元、诉讼费1811元、鉴定费1300元、执行费2424元),本院已将执行款169878.1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2424元,由被执行人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