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2执异1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人民路站前西街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秋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双,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大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人民路0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与***、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通公司)、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卓越公司对本院查封位于桦甸市5、6、7号楼的12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卓越公司称,一、请求法院(2021)吉0282执1736号执行书中,查封执行的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5、6、7号楼的12处房产给予解除查封。二、请求法院立即撤销对上述12处房产的查封裁定。三、请求法院撤销对卓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娟的限制高消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3日我公司与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C1#C2#C3#C4#C8#施工合同,并于2021年10月8日签订工程款决算《协议书》(附件),决算结果剩余应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140万元,双方一致同意以C1#-C2#8号商铺面积137.8㎡抵顶后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桦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民初1798号判决书中第三条: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以1883070元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与***已不存在债务关系,我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并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执行人无权查封执行我公司开发的12处房产。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查封执行的12处房产,其中8处我公司已于2016年9月29日作为工程款抵顶给施工单位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舜杰公司对其抵顶房产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中4处为安置回迁户,12处房产均已合法入住,申请执行人***作为普通债权人根本无法对抗。据此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支持我公司的异议请求。
***称,异议人卓越公司的异议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贵院(2021)吉0282执1736号案件应继续执行,理由如下:一、在***申请执行后,卓越公司为躲避债务,抗拒执行,私下让***以吉林市环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之签订了《工程款决算协议书》无效且违法。涉案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卓越公司和承包方环圣公司签订的,判决生效后的《工程款决算协议书》也是以卓越公司为甲方和环圣公司为乙方签订的,却未经环圣公司盖章确认,是无效的不能约束***且不能对抗贵院生效判决。该决算书未标明工程总价款及工程款支付明细,没有附相关材料支持该数据,是为对抗执行编造的。***认为决算后剩余的280万元是已扣除根据第三方协议应支付完***1883070元的数据,而即使按卓越公司自认的决算后剩余280万元也足以支付***工程款1883070元。至于建安税140万元没有合法的计算依据不应得到贵院执行局的认可,并且卓越公司应根据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款支付给环圣公司,由其开具发票,而卓越公司和***合谋扣除建安税额而不开具发票是违法的,也是在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二、卓越公司无权对12处查封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舜杰公司是否有对查封房产优先受偿权需要人民法院判决来确认,且对该8处查封房产的执行异议应有舜杰公司提出。至于所谓的回迁户,卓越公司应标明是哪4处房产,且应提供拆迁回迁手续,再由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三、卓越公司至今仍恶意躲避债务,抗拒执行,贵院对其法定代表人张秋娟限制高消费合法正确。综上,贵院应继续执行(2021)吉0282执1736号案件且继续执行查封、执行12处房产并继续对卓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娟限制高消费。
环通公司称,一、环通公司不应承担因本案所产生的任何责任。虽然环通公司与卓越公司签订过工程施工合同,但并非是***借用环通公司资质与卓越公司签订的此合同,环通公司没有将资质借用给***使用;且***与卓越公司之间本就签订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与卓越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与卓越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足以证明案涉工程系卓越公司直接发包给***施工,整个工程均与环通公司无关。即使环通公司与卓越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卓越公司未让环通公司参与施工,且未向环通公司支付过任何工程款,双方根本没有履行签订的合同内容。二、通过本案执行所依据的(2021)吉0282民初1798号判决能够看出,卓越公司与***、***签订过多份协议及结算文件,且环通公司对此均不知情。因此,即使***所施工的工程尚有工程款未予支付,而不应环通公司承担责任。
***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与***、环通公司、卓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2021)吉028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工程款1976771元及利息(以197677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以1883070元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46元,由***、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95元,由***负担4351元。”该案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卓越公司所有,坐落于桦甸市5、6、7号楼的12处房产:一、桦甸市5、6、7号楼05单元0511002,建筑面积85.27平方米,。二、桦甸市5、6、7号楼05单元0515002,建筑面积85.27平方米。三、桦甸市5、6、7号楼05单元0516002,建筑面积81.22平方米。四、桦甸市5、6、7号楼05单元0517002,建筑面积81.22平方米。五、桦甸市5、6、7号楼06单元0611002,建筑面积89.17平方米。六、桦甸市5、6、7号楼06单元0612002,建筑面积89.17平方米。七、桦甸市5、6、7号楼06单元0619001,建筑面积80.84平方米。八、桦甸市5、6、7号楼03单元0315002,建筑面积65.52平方米。九、桦甸市5、6、7号楼03单元0312002,建筑面积65.52平方米。十、桦甸市5、6、7号楼03单元0316002,建筑面积65.52平方米。十一、桦甸市5、6、7号楼02单元0212002,建筑面积80.94平方米。十二、桦甸市5、6、7号楼01单元0120002,建筑面积80.53平方米。卓越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中8处房屋施工单位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中4处为安置回迁户,这12处房产均已合法入住。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卓越公司对被查封的房屋是否享有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本案中,卓越公司并非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其对房屋部分提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卓越公司主张对其法定代表人张秋娟要求撤销限制高消费一节,因被执行人卓越公司对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本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以1883070元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未履行,依法不能解除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爽
审判员 许文平
审判员 孙 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