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2执173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人民路011号。
被执行人: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人民路站前西街1号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吉028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988066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卓越公司的房产,因卓越公司提出异议,案件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82执1736号案件执行。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腾云飞
审判员 孙 罡
审判员 白学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