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21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学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学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吉022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3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3年1月5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
3.经房产部门查询,未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2023年1月10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并发布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周边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
6.2023年1月31日,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凯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毛 巍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