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抗4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审被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审被告: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秋娟。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吉028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的情形,以吉市检民监[2022]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