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抗4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审被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审被告: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秋娟。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吉028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的情形,以吉市检民监[2022]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