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221民初837号
原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村十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学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开发区福临家园西区一期17幢1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通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学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学煌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人民币90,000.00元及利息346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7日,剩余利息以9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8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至2022年6月30日,本息暂计94,465.00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6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负责为原告公司员工提供二级建造师报名及审核取证,如2019年二级建造师免试不能办理或未办理成功,则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全部费用90,000.00元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完成协议约定内容,且未向原告返还费用,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按照协议约定返还费用,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学煌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环通公司为承担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学煌公司承诺能为环通公司员工办理二级建造师报名及免试。2019年3月6日,环通公司与学煌公司签订6份《协议书》,为其6名员工办理二级建造师的免试。协议中约定若因学煌公司原因导致2019年二级建造师免试不能办理或未办理成功,则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费;此次免试两科(管理与法规),免考2019-2023(5)年免试;每人一次性交付金额15,000.00元。合同签订后,环通公司将6名员工的费用共90,000.00元支付给学煌公司,但当年考试未办理免试成功,环通公司多次找学煌公司索要未果,现提起诉讼要求学煌公司立即返还已支付的费用90,000.00元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环通公司提交的2019年3月6日协议书6份、2019年3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1**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环通公司与学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学煌公司未完成免试两科的办理,已属违约,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全额退费,故对于环通公司要求学煌公司返还6人免试两科费用9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环通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学煌公司未及时给环通公司退款产生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对于环通公司要求学煌公司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因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退还费用的时间,环通公司亦未提供免试没能成功办理的具体时间,故环通公司要求从支付费用之日(2019年3月6日)开始计算利息损失没有依据,应从环通公司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2022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省学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9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2.00元,由吉林省学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李淑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