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4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人民路0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学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临家园西区一期17幢1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学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退回上诉人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肖 瑶
审判员 白业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