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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安电力工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791号 原告: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景社区徐陈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MA65ND8B4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锦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文化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7576026X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安电力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长安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W6XD2M。 负责人:***,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8号3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582643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安电力工程分公司、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43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